发布时间:2025-08-13 23:46:38 浏览:14次
在一般保证中,通常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仍无法清偿债务,才可能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如下:
-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若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后仍无法完全实现债权,此时可申请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找到其踪迹,且经法院查明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即便未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实际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可认定符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财产将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受到影响。此时,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可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但保证人可以放弃该权利。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直接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