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6 00:36:59 作者:厦门讨债 浏览:8次
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是多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到期的,视为没有达成约定;没有达成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的特征
1.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均对主合同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自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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